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转会制度==~转会制度的发展对职业体育俱乐部经营管理的影响

2024-10-09 23:09:43 足球看点 许建同

大家好,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,就是关于转会制度的问题,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转会制度的解答,让我们一起看看吧。

求欧洲各大足球联赛球员转会的制度和规则,越详细越好?

在夏季转会窗口和冬季转会窗口开启时球队才能开始转会工作。两支球队要先达成转会协议(转会费,浮动转会费),球队才能跟球员进行接触(一般来说,球员的合同中有一个一定金额的激活条款。若有球队想要这个球员,则要先激活条款)。

在球员和球队达成口头协议的情况下(球员拥有最终决定权),球队需安排球员进行体检。通过体检后,双方在合同上签字。球队要交付转会费。(英超球队要在通过体检后向政府申请劳工证,球员方可在球队效力,否则不能完成转会)

一个球员要转会需要解除现有合同(KK与AC的合同)—签新合同(和买家的合同)。

所以俱乐部和球员都有一定的决定权,谁都不能单方面要求转会(除非合同到期了)。

不过有个特殊条款就是28+的球员在一个俱乐部待了2年以上可以低价买断合同转会(转会费=剩下合同球员要拿的薪水),28-的球员需要3年;

就是说: 如果球员A的年薪是100W,他在马赛队T了3年,还剩2年合同到期的时候,只要他自己(或者买家俱乐部)能给马赛队2年X100W=200W 他就可以解除和马赛的合同自己想去哪去哪。

NBA球员转会制度是什么?

作为世界上最完善的职业化联赛之一,NBA的转会制度确有独到之处,但它本身也不是一蹴而就的,亦经历着逐渐完善、成熟的阶段。或许,这个发展的过程更值得我们去研究和探讨。

  早先的NBA转会一直处于一种无序状态,缺少一套行之有效的制度进行管理。

  1984~1985赛季,考虑到平衡各球队间的实力,NBA官方推出了NBA现行转会制度中最重要的一项政策——球队球员薪水封顶。但这种做法带来诸多争议,强弱的趋同,明星球员在金钱和名誉之间摇摆,球员的流动不合理等等。

  为此,NBA特地配套了一个“签约换人”的做法,允许球队进行先签约再换人,其主要目的就是使那些已经超出薪水上限的球队,依然有可能签约新的球员,同时也给失去自由转会人的球队一定的经济补偿。

  随后NBA官方在实际操作中不断摸索经验,又相继推出三条措施:

  “伯德条款”:允许那些已经超过工资上限的球队,签约自己的自由转会人,只要他在前三个赛季部分或者全部效力该球队,或者在交易中转会其他球队,其工资又不超过应得的最高限额,年薪涨幅为12.5%。

  “100万特例”:允许那些超过上限的球队签约一个或者数个球员,但他们第一年的工资总数不得超过120万美元。按照先前达成的一揽子协议,此特例可在六年内使用三次,但不能连续使用,合同期不超过两年。球队可以使用这个特例签约自己或者别人的自由人,但不适合于两队之间的换人交易。

  “中级225万特例”:允许那些超过上限的球队签约一个或者数个球员,但他们第一年的工资总数不得超过225万美元。按照先前达成的一揽子协议,这个特例可以在六年内每年都使用,合同期也可以长达6年。同样,球队可以使用这个特例签约自己或者别人的自由人,但不适合于两队之间的换人交易。

  即使是这样,NBA的转会制度也不是无懈可击,毛病依旧存在:由于NBA球队对人才的争夺越来越激烈,为了避开薪金封顶的约束,不少球队和球员暗地里进行违反劳资协议的各种幕后交易,像森林狼队和乔·史密斯的秘密合同就严重违反了劳资协议中有关工资上限的规定。虽然后来双方都已遭到处罚,但难保其他28支球队不再犯。

  薪金封顶的效果也值得质疑,对于一些球队来说,即使拥有很大的薪金空额,也保证不了什么。看看现在的公牛队,邀请那么多的自由球员到芝加哥一游,可结果又怎样呢?曾经得意万分的克劳斯如今肯定明白了:仅有金钱是不够的,应该还有许多“其他”。

到此,以上就是小编对于转会制度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,希望介绍关于转会制度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。